无障碍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兴安县2025年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5-08-20 09:45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稳岗就业工作,推进就业帮扶成果持续巩固,促进低收入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就业增收,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有效地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为脱贫群众提供就地就近工作机会,巩固脱贫成效,实现脱贫群众增收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目标。

二、岗位开发

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治理、防返贫监测等工作需要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岗位职责等内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因地制宜、科学设定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按需开发农村道路管理员(护路员)、防汛抗旱防火管理员、水利设施管理员(水管员)、村内水域管理员(水域巡查员)、公共设施管理员、护田员、林区管护员(护林员)、光伏电站管护员、卫生保洁员、生态保洁员、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生态建设员、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乡村治理服务员、校园安全员、校园保洁员、乡村小学主要路段交通安全引导员、地质安全监测员、村内养老协管员、乡村养老抚幼员、农机协管员等。采取按月用工方式设置岗位。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项目名称应包含“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字样。

三、安置对象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原则上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允许从事非全日制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一人员按规定不能同时安排多个乡村公益性岗位。

四、实施步骤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上岗需求、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岗位补贴标准,纳入当年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程序下达乡(镇),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合理规模。各乡(镇)在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群众就业,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本村乡村公益性岗位。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原则上500户以下农户的行政村设置1个岗,500—1000户设置2个岗,1000户以上设置3个岗。行政村没有设置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岗位或设置岗位不足的,由所在乡(镇)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内部调剂,调剂仍有困难的经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增加岗位。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户中有符合安置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及时申报安置。

(一)遴选确定安置岗位人员。行政村根据岗位开发计划,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宣传,向群众宣传、推介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招聘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群众组织报名,提交个人申请。行政村“两委”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兴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遴选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

(二)审核签订岗位服务协议。对遴选确定安置岗位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行政村)与聘用上岗人员签订《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同时收集上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折(卡)通”账号及有效证明等材料,与《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每次签订劳务协议用工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2025年的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底前尚在协议服务期内的,经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可提前续聘)。监测对象劳动力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不是脱贫户的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是属于脱贫户的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可持续到2025年12月31日止。

聘用人员确定后,在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用人单位就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及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人员信息、岗前培训信息录入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广西防返贫APP以及帮扶手册、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申报发放岗位补贴。每月3日前,由行政村“两委”将上个月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用款申请,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上岗人员。

五、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安置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上岗所需的岗位补贴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购买意外伤害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的坐班制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定为1716元/月•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的非坐班制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定为800元/月•人,一般每月上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6天。为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人。

六、岗位管理

各乡(镇)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工作评价制度、劳动安全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行政村“两委”负责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落实责任,明确上岗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等内容。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计算工作酬劳。对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暂停安排工作;上岗人员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向行政村“两委”提出申请,行政村“两委”按规定另行安排人员上岗。每年年底由行政村“两委”负责对上岗人员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对上岗人员姓名、岗位名称、上岗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考核合格,经行政村“两委”、符合条件的上岗人员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建立日常监督制度,确保“有岗有人有事有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设岗位、冒名顶替、优亲厚友、人情安置,避免“吃空饷”、政策养懒汉、变相发钱等行为。

七、退出机制

协议期内,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

行政村“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要做好退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跟踪其就业意愿和就业去向,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工作。各乡(镇)履行辖区职责,切实组织开展好本辖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核、实施、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和管理;县人社局指导和监督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发放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

(三)实行公告公示。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20号)文件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补贴发放前,需对用工岗位、上岗时间、上岗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用岗、补贴透明。公示过程中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8:00前将《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明细表》报县农业农村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策执行。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级研究解决,需要上级层面协调的,请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设置参考标准

      2. 兴安县2025年各乡(镇)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指导性指标

      3.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4.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明细表

      5.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6.兴安县XX乡(镇)2025年XX月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出勤天数和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

      7.兴安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8.兴安县XX乡(镇)XX村委2025年X月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公示(模板)

      9.      乡(镇)     村委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记录表(参考模板)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