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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扶领发〔2021〕5号兴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总结表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9 10:10

各乡(镇),各专责小组,各定点帮扶单位:

《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总结表扬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8日

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总结表扬工作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全县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要求,万众一心、攻坚克难,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圆满完成28个贫困村、5271户17868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摘帽任务,全县人民携手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在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中,全县涌现出一大批扶贫领域的先进典型。为总结成绩、表扬先进,强化示范引领,弘扬脱贫攻坚精神,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建设美丽兴安、共圆复兴梦想,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胜利,现决定开展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总结表扬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担当导向、实绩导向、倾斜一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和表扬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通过总结表扬,广泛宣传脱贫攻坚伟大成就和先进事迹,弘扬脱贫攻坚精神,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为建设美丽兴安、共圆复兴梦想,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胜利接续奋斗。

二、评选设置

(一)推荐范围

1.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领域直接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推荐。先进集体推荐类别含乡镇、脱贫村、面上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责部门、县直定点帮扶单位、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等;先进个人推荐类别含村两委干部、脱贫群众、致富带头人、县派第一书记、市派第一书记、县(含乡镇)派工作队员、行业扶贫干部、帮扶干部、民营企业主和社会爱心人士、扶贫信息员等。

2. 2019年以来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选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名额分配

1. 全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表扬对象90个、先进个人表扬对象2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表扬对象重点向脱贫攻坚一线倾斜。

(三)表扬方式

荣获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强,勇于改革创新、善于攻坚克难,减贫带贫益贫效果突出,为脱贫攻坚事业作出贡献,工作模式、工作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2.被推荐集体的主要领导正被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立案,或存在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认为不应推荐的其他情况,不予推荐;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2016年以来受到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处罚的,或上述部门认为存在其他不应推荐情形的,不予推荐。

(二)先进个人

1.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倾心用力扶真贫、真扶贫,苦干实干、舍生忘死、甘于奉献,为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事迹感人、成效突出。受表扬的对象原则上应参与脱贫攻坚工作2年以上(含2年)。

2. 个人正被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立案,或存在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认为不应推荐的其他情况,不予推荐;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人员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2016年以来受到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处罚的,或上述部门认为存在其他不应推荐情形的,不予推荐。

四、组织领导

全县脱贫攻坚总结表扬活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五、推荐程序

(一)由本方案明确的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推进脱贫攻坚的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优中选优。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重点审核推荐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三)推荐对象应当经过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3天。

(四)对所有拟推荐的个人、集体,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人员,应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附件2、3)。

(五)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对象,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正式表扬对象。

(六)“十三五”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扬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表扬对象推荐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二)突出一线,兼顾全面。坚持向基层和脱贫攻坚一线倾斜,向扶贫任务重、脱贫难度大、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坚持兼顾各方的原则,先进集体中要统筹兼顾脱贫村、面上村、乡(镇)、县直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先进个人要统筹兼顾村干部、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扶贫信息员、社会爱心人士等。

(三)依法依规,严肃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程序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扬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扬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予以撤销。

七、其他事项

(一)报送材料。各推荐单位分别填写兴安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5)。应严格按附件表格格式报送,不得擅自修改。

(二)报送要求。须于5月31日上午12:00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电子版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扫描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地址:xaxfpb@guilin.gov.cn),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未尽事宜,请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彭维灵;联系电话:6222091,13737716396)。

附件:1.兴安县“十三五”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额分配表

2.兴安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表扬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3.兴安县脱贫攻坚先进个人表扬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4.兴安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表扬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兴安县脱贫攻坚先进个人表扬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兴安派定点帮扶单位名单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