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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7-16 15: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安县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乡村振兴局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    兴安县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2021714

兴安县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兴安县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有效的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为脱贫群众持续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提高外出务工质量,巩固脱贫成效,实现脱贫群众通过稳定就业增收。

二、申报内容

落实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政策,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8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

三、发放对象

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对象是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

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领发放具体流程

(一)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劳动力携带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作证明、参保证明或工资发放单其中一样、有效身份证户主“一卡通”账户复印件车票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填写《兴安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附件1)进行申领;由所在村委对其转移就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跨省就业人员所在村委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乡镇扶贫站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兴安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附件2),7月25日前,上报上半年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材料至县乡村振兴局;10月15日前,上报第三季度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材料至县乡村振兴局;12月30日前,上报第四季度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材料至县乡村振兴局。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身份进行确认,县乡村振兴局对上报的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发放名册和发放金额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一卡通”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投入或支持配合好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各乡(镇)履行辖区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了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政策,熟悉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切实组织开展好本辖区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县人社局指导监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流程;县乡村振兴局对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发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与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加强监督管理。就业扶贫工作是增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乡村振兴局,联系人及电话:李德胜、罗玉梅0773-6217800邮箱xaxfpkfzhfwzx@guilin.gov.cn

附件1.兴安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

2.兴安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总表)

文件下载: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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