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60号)文件精神,以各校统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依据,经研究,现下达你校2023年秋季学期(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详见附表),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项目。
请各校严格按照《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3〕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0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1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应用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生活费补助转入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核、公示、发放、材料整理存档等各项资助工作。
附件:兴安县2023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第二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人数及金额分配表
兴安县教育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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