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9年机构改革后,2017年5月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中应急指挥、政府部门名称及其相应职责都发生较大变化,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为此,我县对原有预案进行修订。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健全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此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修订过程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组织梳理相关政策和资料,结合《桂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以及兴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工作职责,开展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兴安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此预案征求了相关部门建议和意见。对征集到的建议和意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分析,进行修改完善。
三、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是调整细化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构成和职责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根据兴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工作规则新增3家成员部门:县委网信办、县民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对县民宗局、县科技商贸和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9家成员部门进行名称、职责调整;删除县纪委监察局、县盐务局等6家成员部门。
二是对预案附则中“食源性疾病”的定义进行修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食源性疾病”的定义,将《预案》附则中“食源性疾病”的定义修正,增加“包括食物中毒”。
四、主要内容
《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文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和附则共7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共5条,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故分级、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共7条,包括应急机制启动、县指挥部设置、县指挥部职责、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部分“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共4条,主要规定了监测、预警、事故报告和事故评估的要求。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共4条,主要对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和信息发布进行明确。
第五部分“后期处置”共3条,包括善后处置、奖惩和总结。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共6条,包括信息、医疗、应急队伍、物资与经费、社会动员和宣教培训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第七部分“附则”共4条,包括名词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和演习演练和预案实施。
本文件由兴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读,联系方式xasa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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