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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25〕7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6 09: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上级驻兴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3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1.3.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者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者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市、县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对于已获知的外地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涉及我县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故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照《桂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上级预案或者我县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药安办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级、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当分别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桂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食药安办和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2.2县指挥部设置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药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县食药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民宗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兴安生态环境局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安办。

2.3县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2.4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县食药安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县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需要追责问责的,由事故调查组及时将问题情况书面移送同级纪委监委。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者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病以及死亡人数。

5)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超出本县检测能力的可疑样品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县食药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制订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受理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做好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县食药安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以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分析事故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组

为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可以增设善后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由县指挥部根据职责确定牵头单位,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死亡、伤病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经济赔偿等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县食药安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县食药安办应当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有可能受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3.1.2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县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相关情况。

3.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县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县食药安办,通报有关部门。县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应当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1.4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信息报送县食药安办。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县食药安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乡(镇)食药安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食药安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县食药安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市食药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市(县)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县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县食药安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有关权威机构、其他市、县通报我县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县食药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食药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药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药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县食药安办、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食药安办、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药安办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以及市食药安办报告。

7)县食药安办接到级、级、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桂林市食药安办,级、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发生级及以上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3.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药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县食药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县食药安办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进行先期处置, 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县食药安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级别的建议。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响应)

核定为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响应)

核定为级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响应)

核定为级事故,依照市预案的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县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响应)

核定为级事故,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各工作组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经同意后向桂林市食药安办报告等;同时,通报给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核定级事故、启动级响应的依据,报县人民政府。

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者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待县食药安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县食药安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桂林市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报请桂林市指导和支援。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4信息发布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

5.2.2责任调查

县指挥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县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以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以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者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演习演练

县食药安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各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不同主题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加强检验检测应急技术的支撑作用。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52日印发的《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解读文件:【文字解读】兴政办〔2025〕7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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