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加强全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有关事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3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处罚依据
对违反《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养犬注意事项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2.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3.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4.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5.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在限制养犬区内,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4.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5.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6.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7.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三)下列区域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1.禁止养犬区;
2.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3.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
4.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区域。
各类景点景区、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全县居民群众应认真遵守《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犬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是辅助的,文明养犬是每位市民的义务,在此也呼吁各位市民自觉遵守《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各项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积极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养犬环境。
相关文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兴政规〔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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