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兴安县实际,现将兴安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兴安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
二、限制养犬区
除禁止养犬区外,兴安县兴安镇朝阳社区、灵渠社区、灵湖社区、双灵社区、葆贞社区、城中社区、城西社区范围内;湘漓镇镇建成区;兴安镇三大水库移民安置区。限制养犬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三、养犬一般管理区
兴安县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
四、养犬规定
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详见附件1)执行。
五、通告时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3-6222422(县公安局),0773-6227900(县农业农村局),0773-6222120(县卫生健康局),0773-62203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73-6223741(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附件:1.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2.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桂林市禁养犬品种的通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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