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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兴政办〔2023〕9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兴安县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3 15:25

关于《兴安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兴安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共十五条,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处理程序。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我县行政复议机构,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构按照不同申请内容的处理情形。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签发处理程序,第十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按下列程序处理:(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在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不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改正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中的文书由办案人员起草,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处理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主要领导签发。属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阅,县长签发。

第十五条明确了《兴安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生效时间。

关于兴安县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兴安县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共计十二条明确复议机关适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进行了概念说明。

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对复议机关适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情形予以明确,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起草,经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批准,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发,加盖兴安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履行方式和不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按下列程序处理:(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在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不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改正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共计五十五,明确设定了行政应诉的工作原则,即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对推进负责人出庭应制度的落实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为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职责;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对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

《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明确了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推进和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及提高应诉能力,《工作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二是是完善了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明确了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了对裁判结果、司法建议和败诉案件的处理措施。是建立问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存在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等违法、失职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咨询单位:兴安县司法局,联系电话:6222285.

相关文件:兴政办〔2023〕9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兴安县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兴安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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