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兴安界首镇大发大米厂等10户企业(详见附件):
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等10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执法记录仪录制了现场核查视频并拍照取证。
2025年9月3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发函至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的纳税申报情况,10月17日收到税务局复函,确认以下事实:兴安界首镇大发大米厂、兴安丽鑫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兴安县集鑫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进行税务登记;桂林凯创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兴安县森澳养殖有限公司、兴安县土寨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安县长利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已注销;桂林志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兴安县元清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安县超文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状态为“正常”,但连续2年以上零申报(即应税收入、应纳税额均为0)。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发现兴安县长利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度、2024年度均报送了年报,但年报数据明显虚假(询问笔录也可相互印证);兴安县元清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安县超文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度、2024年度均报送了年报,但年报资产数据均为0,无经营迹象;兴安界首镇大发大米厂等7户企业均连续2年未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确认当事人等10户企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确认当事人等10户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或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或税务已注销或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或税务状态为“正常”,但连续2年以上“零申报”。确认兴安界首镇大发大米厂等7户企业均连续2年未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兴安县长利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度、2024年度均报送了年报,但年报数据明显虚假(询问笔录也可相互印证);兴安县元清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安县超文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度、2024年度均报送了年报,但年报资产数据均为0,无经营迹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现场核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等10户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无人办公,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2.兴安县税务局《关于对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查询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等10户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或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或税务已注销或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或税务状态为“正常”,但连续2年以上“零申报”。
3.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连续两年未年报截图、已年报但数据造假的年报数据、已补报年报数据(连续两年资产状况数据均为0)。
2025年11月27日,本局通过“兴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了《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5〕L006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等10户企业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情形,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等10户企业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附件:兴安界首镇大发大米厂等10户企业名单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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