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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规〔2024〕4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05 09:45

索引号:114503250018432637/2024-02194     效力状态:有 效

发文单位: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11-04

    标题:兴政规〔2024〕4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即发日期:2024-11-04                     失效日期:2026-11-04

发文字号:兴政规〔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114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真实准确认定移民身份,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17年第679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1954号)和《广西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等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身份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逐级审核、确认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因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影响而实际动迁的农业人口。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四条本办法以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制定的《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1954号)为基础。

第五条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对移民的调查(或登记)、核实、确认。对移民身份认定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移民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类别,身份证号码。

在移民身份认定时,移民应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第六条移民身份认定由兴安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按本办法严格审核确认后在乡、村、组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实成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搬迁安置人口的移民身份认定

(一)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由于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淹没影响或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建房的人口。

(二)下列人员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20191224日止户籍、房屋均在水库淹没区的农业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员除外)。

220191224日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合法婚嫁(含入赘)、出生、依法收养且户籍迁入库区的人员。

3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4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5因就读大中专学校将户口迁出库区,到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且户口迁回库区的人员。

6被逮捕和正在服刑的人员(但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后期扶持)。

第八条特殊情况

(一)在库区有房产,但其房产所有权人的户籍全部不在库区的,该房产所有权人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二)在库区有房产、常年在水库淹没区生产生活并有生产资料的半边户,其在库区外没有房产,确需重建居住的,可随原村(组)在规划安置区内按规定安排宅基地。 

第九条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身份认定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收耕林地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数量=该村民小组被淹没影响或工程占用的耕林地面积÷该村民小组淹没或占用前人均占有耕林地面积。

(三)生产安置人口指标能够分解到户到人的,由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到人;不能分解到户到人的,核定到村民小组。

1对家庭耕地全部被淹没的,其家庭所有人口均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2移民户人口指标分配的计算。移民户人口数量=调查核定的移民户实际被占用耕地面积÷所属村民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四舍五入)。

(四)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身份认定具体细则以《广西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计算移民身份人口的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的24时止;安排宅基地截止时间为该水库移民身份认定公示期满时间。

第十一条在进行移民身份认定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杜绝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兴安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文字解读】兴政规〔2024〕4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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