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安县2023年空气质量巩固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
兴安县2023年空气质量巩固提升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7+1”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2023〕21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攻坚时间
2023年7月1日—12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确保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各项攻坚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天气,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
三、攻坚思路
以“巩固成果、补齐短板、强化弱项”为总思路,以“攻坚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为总要求,以实施工业污染物协同治理、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餐饮油烟专项治理、移动污染源污染防控、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自治区督导问题专项整改、污染天气精准应对、空气质量巩固提升专项督导为攻坚总路径,协同推进以控制PM2.5和O3为主的各项措施,确保完成攻坚目标任务。
四、攻坚措施
(一)工业污染物协同治理
工作目标: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协同治理,减少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
工作措施:
1.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
目标任务:
2023年9月底前,完成技术成熟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工艺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工作措施:
(1)2023年7月底前,对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情况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2023年8月底前,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领域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情况检查。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均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未达到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
(3)2023年8月中旬前,制定完善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清单。
(4)2023年9月底前,按照计划完成工业企业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领域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2.持续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和无组织排放整治
目标任务:2023年8月底前,完成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
工作措施:
(1)2023年7月25日前,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问题清单。
(2)2023年8月25日前,对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清单。
(3)2023年8月15日前,需整治的企业向兴安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整治方案。
(4)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进汽修企业集中整治
目标任务:对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企业实施整治,凡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含无组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搬迁或者取缔,其他的汽车维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须达到要求且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措施:
(1)2023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汽修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摸底调查。
(2)2023年7月1日前,按照分类施策制定整治方案。
(3)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整治任务。
(4)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增审批、办理相关许可证。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4.加快“散乱污”企业问题整治
目标任务:彻底整治县城建成区酿酒作坊、豆腐作坊大气污染问题。
工作措施:
(1)2023年7月底前,开展酿酒作坊、豆腐作坊污染全面排查,掌握底数。
(2)2023年9月底前,对酿酒作坊、豆腐作坊污染问题开展分类施策,制定整治方案。
(3)2023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整治任务。
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5.提升多污染物排放源监管能力
目标任务:达到“四个确保”目标(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帐规范、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措施:
(1)2023年7月底前,建立市场监管、工信商贸、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持续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查频次。
(2)2023年7月底前,对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梳理完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建立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督促其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针对砖瓦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等重点排放单位,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形成对工业企业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管重罚。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工作目标:所有施工工地全面落实扬尘防治9个100%标准,全县主次干道、城乡道路洒水保洁到位,实现渣土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全封闭不扬尘、不夹带撒漏、不污染环境的规范化处置,避免扬尘污染.
工作措施:
1.施工扬尘整治
目标任务:所有施工工地全面落实扬尘防治9个100%标准。
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9个100%”,落实建筑工地规范化围挡和场内道路硬化措施,严查停用降尘设施设备行为。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2.道路扬尘整治
目标任务:确保各项降尘措施落实到位,加快破损道路修缮。
工作措施:
(1)全面调查梳理全县范围内的洒水保洁情况,科学修订建城区道路洒水降尘方案,细化考核细则。严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6号)要求进行道路深度清洗。
(2)充分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加强对主次干道洒水降尘和深度清洗的监督考核。
(3)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重点路段、隔离栏、护栏、路牙石清洗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路面无砂土遗留。主城区范围内的重型货车通行路段、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各路段要24小时保持湿润。
(4)对国控站点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破损道路需加快修缮,对城乡结合部实施城乡裸露地面绿化,对农村地区土路进行硬化处理。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3.建筑垃圾整治
目标任务: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不遗洒建筑垃圾。
工作措施:(1)每2个月开展1次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专项检查,确保车容车貌外观整洁、全密闭运输。(2)开展渣土运输常态化执法管控,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餐饮油烟专项治理
工作目标:全面加强管控露天烧烤,实现无违规直排餐饮油烟现象。
工作措施:
1.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
目标任务:所有餐饮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灶具并按照要求安装和完善油烟净化设施。
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开展餐饮油烟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粉店、烧烤店、流动摊点等,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蜂窝煤清零。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配合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常态化管控机制
目标任务: 将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纳入网格巡查和综合监管。
工作措施: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做好属地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强化污染天气精准应对能力。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对违反规范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发放整改告知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生态环境局。
3.探索餐饮油烟管控新思路
目标任务:确保国控站点周边重点范围内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高效运行。
工作措施:参考外省市的先进经验,推动国控站点周边的大型餐饮店、美食街等区域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移动污染源污染防控
工作目标: 加强柴油货车管控和非道路机械管理,减少氮氧化物(NOx)排放。
工作措施:
1.推动柴油货车清洁化
目标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 6b 排放标准。
工作措施:
(1)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
(2)推动划定兴安县高排放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
(3)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回收拆解。
(4)强化国控站点周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禁止在学校、菜市附近以及地下车库等场所开办机动车检验机构,禁止在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量大的场所设置检测车辆出入口,引导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不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及标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实时上传检验数据。
(5)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排放维护示范站建设项目。严格实施《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油品综合管控
目标任务:加强油品监管,确保油气达标排放。
工作措施:
(1)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
(2)对年汽油销售量5000吨以上以及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
(3)组织开展油品储运销行业油气回收设施摸底更新调查。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中石化桂林分公司。
3.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工作措施:
(1)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以及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者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2)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照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3)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抽查及排放抽测力度,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4)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和秸秆综合
工作目标:落实网格化监管,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构建完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率力争达到 30%。
工作措施:
1.强化网格化监管
目标任务:完善县、乡(镇)、村、屯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
工作措施:
(1)针对自治区督导交办问题梳理所有焚烧行为敏感点、易发点,加强巡查力度,确保露天焚烧(熏腊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2)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2.加大禁烧政策宣传处罚力度
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开展入户宣传。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违法焚烧违法行为。
工作措施:
(1)创新宣教工作方式、健全宣教工作机制、加大宣教工作力度,营造“不能烧、不敢烧、不想烧”良好社会氛围。
(2)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秋收春耕、熏腊肉高峰期和不利气象条件、污染过程等重点时间节点专项巡查。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目标任务: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率力争达到30%。
工作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9号)及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年度计划。
(2)加快培育、引进秸秆离田利用主体,推广高效模式,构建完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目标任务: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工作措施:落实网格员奖补措施。对因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达到《桂林市露天禁烧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问责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自治区督导问题专项整改
工作目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治区督导反馈问题整改。
工作措施:
1.强化问题整改调度
目标任务:严格落实《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保2023年5月31日前整改率达到 90%,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
工作措施: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细化问题责任清单,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每周调度跟踪整改进度。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
目标任务:确保问题真整改、责任真落实。
工作措施:
(1)对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对虚假整改问题予以通报。
(2)对未达到整改进度的单位及时督办。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污染天气精准应对
工作目标: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情况下全力保良,完成桂林市下达的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4.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8微克/立方米、不发生重污染天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任务。
工作任务及措施
1.提升精准应对能力
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污染天气精准应对能力。
工作措施:
(1)推动聘请第三方专家团队,开展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并制定精准管控措施,确保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2)加强大气污染预警预报与污染治理技术研发,鼓励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
(3)加强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会商,严密监测天气变化,
在污染天气过程期间,科学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宣传教育
目标任务:促进全民共治大格局形成。
工作措施:
(1)建立污染天气通知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工作机制。
(2)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等节目中强化污染天气等科普知识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
3.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污染天气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工作措施:
(1)积极配合自治区层面推动建立湘桂走廊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湖南永州等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完善“自治区—市—县”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
目标任务:提升大气环境执法和监管能力建设。
工作措施:
(1)根据桂林市大气污染分析数据及相关情况通报,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
(2)严厉打击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3)对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单位、个人,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涉及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罚。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空气质量巩固提升专项督导
工作目标:确保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各项攻坚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天气,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
督导措施:
1.开展督导行动
目标任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七大攻坚行动措施落到实处。
工作措施:
(1)督导内容
县督效办、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攻坚行动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严格标准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2)督导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研座谈、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每次督导检查至少抽查1个部门、5个乡(镇)。
(3)督导安排
第一次督导检查时间为2023年6-7 月,重点督导餐饮油烟治理、城市扬尘整治和自治区督导问题整改等情况。第二次督导检查时间为2023年8-9月,重点督导工业污染物协同治理、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以及移动源污染管控等情况。第三次督导即“回头看”,时间为 2023 年10-12月。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县督效办、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2.强化督导问效
目标任务:确保污染防治职责落到实处。
工作措施:
(1)督导组要将督导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先进工作经验进行推广,对措施不力、进展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2)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开展各项攻坚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开展定期专项督导行动,检查工作进度列出问题清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的,采取通报、预警、约谈等措施。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要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积极主动谋划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类项目,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推进涉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积极整合各条块补助资金,全力保障攻坚行动资金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解读文件:解读 兴政发〔2023〕8号 兴安县2023年空气质量巩固提升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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