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兴安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结合兴安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撂荒,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5年兴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方式等内容和要求,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户基础数据进行综合审核,汇总全县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工作总结等;向县财政局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业务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业务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及时开展业务培训。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等工作都必须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操作,要及时对相关业务干部进行“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在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咨询“一卡通”系统运维团队,联系电话:0771-5331541、0771-5331548、0771-5331613、0771-5331614。
(三)规范组织具体实施。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及发放等程序。
1.准确把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
2.明确补贴范围
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包含一年)、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或种植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3.统一依据和标准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兴安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因面积错误未发证的仍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但应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及全县申报核实汇总后的补贴面积进行测算。
4.严格奖惩措施
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和提高耕地地力。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亩。
二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止面源污染工作相结合。对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5.规范补贴面积登记
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由各自然村分户登记。每张申报表登记完成后,应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及具体经办人、核实人签字;各行政村要对所辖各自然村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汇总表应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及具体经办人、核实人签字;各乡(镇)要对所辖各行政村申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汇总表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及经办人、核实人签字。
6.及时录入农户补贴信息
各乡(镇)应组织人员及时将核实好的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信息系统(网址:59.211.201.147)在“一卡通”管理系统的补贴登记中,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准确汇总统计数据。
7.落实补贴公示制度
由各乡(镇)负责通过“一卡通”信息系统生成每个自然村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含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自然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
8.严格补贴面积审核、抽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申报的补贴面积负责审核把关。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开展补贴面积抽查工作。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5~10户农户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进行核实、公示,并在“一卡通”系统中进行修改。
9.按程序报审和批复
各乡(镇)补贴面积经抽查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及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一卡通”网络信息平台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10.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各乡(镇)财政经济办公室按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文件,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确保发放程序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县、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政策咨询、举报事项受理查证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农户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六)规范完善档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要收集兴安县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的补贴面积公示、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镇)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七)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制定方案报送绩效目标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本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同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各乡(镇),于2025年3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2.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各乡(镇)在6月15日前上交本乡(镇)《补贴面积及补贴资金请示》,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发放达99%以上。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各乡(镇)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每月上报发放进度,并于2025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3.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于2025年9月20日前报送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桂林市财政局。同时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2025年兴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计划目标报表
附件
2025年兴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计划目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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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保护耕地,耕地地力不降低,稳定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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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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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发放符合条件的补贴面积 |
18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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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
1707万元(按自治区下达的金额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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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补贴对象审核准确性 |
符合条件的农户100%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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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补贴面积审核准确性 |
不符合条件的耕地均不予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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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规范性 |
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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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制定印发补贴实施方案时间 |
2025年3月3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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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时间 |
2025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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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成本控制 |
一次性审核、发放比例9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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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指标1: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
达到户均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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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降低农民种植粮食成本 |
平均种粮成本降低117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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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促进耕地保护 |
耕地面积保持在12328.69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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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调动农民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性 |
耕地质量总体不降低,部分耕地地力有所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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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粮食播种面积(含复种) |
47.94万亩(按责任书确定数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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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粮食产量 |
17.78万吨(按责任书确定数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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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指标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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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发展冬种绿肥 |
13.0万亩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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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化肥使用量 |
40公斤/亩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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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
农田生态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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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保障粮食安全 |
提高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保障粮食安全。全县粮食自给率8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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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农民对补贴政策知晓率 |
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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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农民对补贴政策落实满意度 |
9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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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印发 |
【文字解读】兴农字〔2025〕6号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兴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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