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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文件要求,兴安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通过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30日,征求意见期内如对上述通告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兴安县林业局联系。
联系人:侯建
联系电话:0773-6222149
通讯地址:兴安镇湘江路128号兴安县林业局
邮箱:xaxlyjbgs2008@163.com
附件:1.《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兴安县林业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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