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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兴安县溪溪相遇民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CWCGX58F1-1
经营者:杨军
电话:1378833xxxx
地址: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民宿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民宿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开始擅自在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修建民宿,四邻界址:北凭河道,南凭村道,西凭杜有华竹林,东凭唐纯刚竹林,总占地面积1622.97平方米,地类现状为沟渠38.27平方米、竹林地855.38平方米、乔木林7.8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721.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901.4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721.49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181.43平方米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图规划,1441.54平方米不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土地利用用地现状图、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兴安县华江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兴安县华江乡生态红线套合图;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租地合同;6.宅地基批准书;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5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民宿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监(听)告〔2025〕3号),你民宿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附件1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民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2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622.9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二、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4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901.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柒万零肆佰肆拾肆元(¥270444.00元);对非法占用的721.49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壹佰柒拾玖元(¥72179.00元)。两项罚款共计叁拾肆万贰仟陆佰贰拾叁元(¥342623.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4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兴安县财政局 账号:307512010106157339),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周吉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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