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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自然资监〔2025〕2号)

2025-08-22 15:30     来源: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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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兴安县有树度假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5QDW956G

经营者:廖杨新

话:159****1203

址: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

我局于202559日对你酒店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实,你酒店2019年1月开始擅自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陆续修建三栋酒店,四邻界址:第一栋北凭河道,南凭河道,西凭游泳池,东凭廖杨新自家竹林;第二栋北凭廖杨新自家竹林,南凭村道,西凭空地,东凭河道;第三栋北凭廖杨新自家竹林,南凭空地,西凭河道,东凭廖杨新自家竹林,总占地面积909.71平方米,地类现状为河流水面3.5平方米、农村道路23.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20.08平方米、乔木林地221.5平方米、商业服务用地194.68平方米、竹林地46.57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农用地面积291.4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618.26平方米,756.37平方米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53.34平方米不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土地利用用地现状图、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兴安县华江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5年8月1日局依法向你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监(听)告2025〕2),你酒店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附件1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在2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909.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

二、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6.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291.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87438.00元);对非法占用的618.26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壹仟捌佰贰拾陆元(¥61826.00元)。两项罚款共计壹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肆元(¥14926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兴安县财政局 账号:307512010106157339),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周吉

  话:0773-6218000

  址:兴安县银杏11号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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