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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兴安县有树度假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5QDW956G
经营者:廖杨新
电话:159****1203
地址: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酒店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酒店于2019年1月开始擅自在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陆续修建三栋酒店,四邻界址:第一栋北凭河道,南凭河道,西凭游泳池,东凭廖杨新自家竹林;第二栋北凭廖杨新自家竹林,南凭村道,西凭空地,东凭河道;第三栋北凭廖杨新自家竹林,南凭空地,西凭河道,东凭廖杨新自家竹林,总占地面积909.71平方米,地类现状为河流水面3.5平方米、农村道路23.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20.08平方米、乔木林地221.5平方米、商业服务用地194.68平方米、竹林地46.57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农用地面积291.4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618.26平方米,756.37平方米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53.34平方米不符合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土地利用用地现状图、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兴安县华江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5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监(听)告〔2025〕2号),你酒店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附件1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在2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909.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油榨村;
二、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6.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291.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87438.00元);对非法占用的618.26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壹仟捌佰贰拾陆元(¥61826.00元)。两项罚款共计壹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肆元(¥14926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兴安县财政局 账号:307512010106157339),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周吉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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