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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自然资监〔2025〕1号)

2025-08-22 14:30     来源: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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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兴安马迟迟民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MAD21MW607

法定代表人:李大梁

话:1339260xxxx

址: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我局于20255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实,你公司2024年2月开始擅自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修建民宿,四邻界址:北凭河道,南凭村道,西凭空地,东凭竹林,总占地面积669.55平方米,地类现状为乔木林地669.56平方米,均为农用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兴安县土地利用用地现状图、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兴安县华江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兴安县生态红线套合图;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土地租赁协议;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5年8月11日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监(听)告2025〕1),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附件1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2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669.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二、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66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669.5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佰陆拾伍元(¥20086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兴安县财政局 账号:307512010106157339),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周吉

  话:0773-6218000

  址:兴安县银杏11号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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