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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兴安马迟迟民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MAD21MW607
法定代表人:李大梁
电话:1339260xxxx
地址: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2024年2月开始擅自在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修建民宿,四邻界址:北凭河道,南凭村道,西凭空地,东凭竹林,总占地面积669.55平方米,地类现状为乔木林地669.56平方米,均为农用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兴安县土地利用用地现状图、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兴安县华江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兴安县生态红线套合图;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土地租赁协议;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5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监(听)告〔2025〕1号),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附件1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2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669.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华江瑶族乡同仁村委会竹林寨村;
二、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兴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66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669.5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佰陆拾伍元(¥20086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兴安县财政局 账号:307512010106157339),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周吉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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