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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善武 性别:男 年龄:61岁 职业:务农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630415xxxx
住所地:兴安县溶江镇富江村委反背江村
联系电话:1897831xxxx
经查,你于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反背江水库库区尾水段非法采砂120立方米,售卖后获利人民币8000元,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图》和陈善武、张明忠、艾桂元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音影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兴水通字[2024]第9号),于 2025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兴水罚告[2025]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和陈述,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村合作银行兴安县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安县水利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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