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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武:
经查,你于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反背江水库库区尾水段非法采砂120立方米,售卖后获利人民币8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兴安县水利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邓 磊 联系电话:0773-6223933
邮编:541300 联系地址:兴安镇兴桂路13号
兴安县水利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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