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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24号)文件要求,为提升乡镇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崔家乡人民政府将启用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与使用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由崔家乡人民政府刻制,共1枚,交由崔家乡便民服务中心使用,印章仅限办理基层审批和服务事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是行使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专用印章,崔家乡各部门在办理纳入行政审批(服务)的各项业务时(详见附件),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审批使用监管部门行政印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
三、日常管理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四、启用时间
“兴安县崔家乡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从2022年12月10日起启用。
附件:1、崔家乡“一枚印章管审批”管理制度
2、兴安县基层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指导目录
崔家乡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