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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界首镇“放管服”改革,“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服务专用章是指“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凡划转至界首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需盖章的,一律加盖“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只能在本乡镇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中与本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事项原职能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四条 界首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政务服务专用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界首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保管政务服务专用章。
第五条 界首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应统一使用政务服务专用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须使用人民政府公章的,可使用本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要求,政务服务专用章用于接件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也用于大厅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文书(包括批复、意见、各类许可证书及其附件、审批表单等)。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申请,接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申请材料等。
(三)上级委托事项的政务服务专用章,仅用于对应委托事项的政务服务专用章。
(四)其他需要加盖政务服务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 从2022年12月8日起,启用“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职能单位的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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