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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政务服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公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公章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受理、办理的各类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若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需要盖章,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实施并要求加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章的事项外,一律加盖政务服务专用章。
二、公章使用要求
2.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按时间、内容、数量、使用人、批准人、经手人等登记后方可用印,用印登记本作为内部档案妥善保管。
3.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镇政府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
4.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登记使用事项,方可带出,并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承担一切责任。
5.实行署名制度,有关意见的签署,必须由签字人在签署意见的同时签上姓名,方可用章。
6.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7.不得擅自使用公章,对于擅自使用公章者,将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公章保管要求
8.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由党群服务和政务中心副主任保管,保管人要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9.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和委托交付其他人保管。
10.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移交他人代管时,必须连同《公章使用登记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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