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兴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安县政府门户网(www.xazf.gov.cn)上查阅《指南》。
一、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兴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安县政府门户网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具体网址:(www.xazf.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综合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7:30;联系电话:0773-6222131。
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政府简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1、兴安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办;办公地址:兴安县三台路51号政府大楼105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6222131,传真号码:0773-6224198;电子邮件:xaxzfb@guilin.gov.cn; 邮政编码:541300。
2、兴安县档案局:办公地址:兴安县兴西路8号兴安县档案馆;联系电话:0773-6222365,邮政编码:541300。
3、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兴安县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6楼;联系电话:0773-6226776,传真号码:0773-628956;邮政编码:541300。
4、兴安县图书馆:办公地址:兴安县三台路42号,联系电话:0773-6222261邮政编码:5413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方式。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在线申请。通过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出申请。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xazf.gov.cn/zwgk/ysqgk/202006/t20200604_1823267.html。(该“在线申请”通道仅受理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兴安县人民政府或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保存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制作、保存的信息的,请另行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提交,提交方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73-6213718,地址:兴安县三台路51号政府大楼110办公室,邮编541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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