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兴安县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建立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制度,突出公开重点、完善工作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注重公开效果,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凡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
具体工作中,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确定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及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推动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和黑名单。
(二)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公开内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含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含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含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审批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结果(含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含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含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四)公开载体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并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
1.确定公开载体的优先顺序。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开,并按照以下顺序明确优先使用的公开载体:
(1)国家、自治区和县本级指定有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该载体;
(2)国家、自治区和县本级没有指定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公开责任主体的网站(含部门网站);
(3)公开责任主体没有网站的,使用兴安县政府门户网站。
在使用上述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2.推进不同载体信息共享公开。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载体发布后,要与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桂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自治区、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广西”“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开。
(五)公开时效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县发展改革、工信商贸、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计、审计、工商质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县政府办、政管办、信息中心、工信商贸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与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电子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要加强相关网站等公开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开业务流程,及时增设相关栏目,保障信息及时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管办作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督办、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要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全县各级各部门每年要将本单位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管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强化考核评估。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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