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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9-14 11:01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对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设县政务公开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政务公开栏公开受理投诉机构、电话。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信箱由县政府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信箱由负责人每天检查,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重要咨询、投诉报分管领导签批,一般性咨询和投诉由科室负责人签批,然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办理。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县领导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应职能部门按《信访条例》办理。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县领导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应职能股室或单位办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按照签批的办理意见,提出拟回复意见,经县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职能科室或单位,能够及进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够及时解答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回复处理意见送县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群众投诉情况复杂的投诉件,办理时间需要延期的,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汇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后果难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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