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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公布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3-09 09:04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区域、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并于3月31日前在兴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上年度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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