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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民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1-16 16: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兴安县民政局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聚焦民政社会救助、一老一小、殡葬等重点领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积极按照政府公开信息平台要求,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配备专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内容进行日常维护,对政务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积极配合政府公开办,不断完善和细化政务公开栏目设置,按时、按规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查。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工作任务重,更新速度无法保障,与县政府要求和群众期望有所差距;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质量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开信息内容需要更加细化;三是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需要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加强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和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围绕重点领域,扩大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种类、方式、时限等,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全面、及时、有效公开。

三是提高信息公开主动性。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积极主动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维护。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2025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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