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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1-16 16:21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自然资源局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办理落实了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58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9

0 0 0 0 0

2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5

0 0 0 0 0

2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

0 0 0 0 0

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0

0 0 0 0 0

3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2

0 0 0 0 0

2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5

6

0

0

11

10

0

0

0

10

0

0

1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户申请公开多年前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农转用批复、征地公告、现状调查、听证程序等一系列信息,申请人聘请专职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掌握材料,利用在实施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时间差、程序瑕疵、错误等问题,提起撤销农转用批复的行政复议或诉讼。

再则,因机构改革后林业纠纷转由至我局负责,随之而来的林权信息公开申请、纠纷及诉讼压力也随之增加,林业确权、办证、纠纷日趋增多。

对于其申请,无论提供与否都存在被提起实体性或程序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被申请信息公开的地块在十七、八年前进行的土地征收,当时的征收存在程序不够完善;我县系2009年进行的林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风投建设和电力建设产生的利益致使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在今后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类似问题,建议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事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完善征地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林业确权和处纠要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更讲究公平公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2025年我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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