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委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委蒋家、力头、羊角山自然村,用地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土地面积为189.045亩(折12.603公顷),拟开发的用途为兴安县工业发展用地。
二、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的有关规定,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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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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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51336 |
20534.4 |
308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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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51336 |
20534.4 |
308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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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20534.4 |
8213.76 |
1232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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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新一轮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0〕16号)要求实施。 |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仅作为土地报批及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告知。
(二)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建(构)筑物等任何地上附着物,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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