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安县溶江镇新型城镇化通济村进村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兴发改行审字〔2022〕213号)文件内容,批准征收溶江镇一甲村委通济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安县溶江镇通济村进村道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被征收土地位于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通济自然村。其四至范围界限(具体界限以实地埋设的界桩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溶江镇一甲村委通济自然村集体土地约6.807亩(0.453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根据市政规[2020]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标准(元/亩)
集体农用地 50488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新一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新一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补偿办法:征收集体土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5条之规定,凡从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溶江镇通济自然村 2022年 9月7日至2022年 10月6 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202 室
联系电话: 2022年10 月7日至2022年 11 月 6 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 9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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