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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12-05 13: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全县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红线意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3)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5)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6)匹配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8)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 编制依据

1.3.1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文)

1.3.2自然灾害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14号、20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2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2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8.1)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公报2012第28期、2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1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号、1989.1)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7.12)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3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3号、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法》(桂政办发〔2017〕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号、2018.9)

◆《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33—2014)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SL666—2014)

1.3.3事故灾难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20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18号、20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18号、2018.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1.3.4公共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20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席令第83号、2018.6)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3)

1.3.5社会安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30号、2017.11)

1.4风险辨识和评估

县突发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1)自然灾害风险。兴安县位于桂林市北部越城岭山脉腹地,位于广西东北部,地处东经110°14′—110°56′,北纬25°17′—25°55′之间,东南接灌阳县,西南临灵川县,西北临龙胜各族自治县,北与资源县为邻,东北与全州县接壤。全县版图总面积2348平方千米。

兴安县易发生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如大风、暴雨、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农作物、森林病虫害发生概率较高;境内地形多样而复杂,西北和东南为山地,山峦重叠,沟谷溪流纵横,西北部为越城岭山系,逐渐向西南倾斜,具有发生坍塌、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风险;是湘江、漓江两大河流的发源地,两大主要河流的上下游流经区域存在洪涝危害;森林覆盖率高,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较大。

(2)事故灾难风险。有高速公路、铁路横穿境内,另有县城通往各乡镇的乡村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发生。

近年来,全县工业企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各类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建筑石材、矿山企业的上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难避免;同时,由于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意识薄弱,加之全县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公共聚集场所的不断增加,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更容易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近年来,兴安县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全县有多所中小学校,人员众多,高温天气、干旱、内涝、洪灾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风险。随着县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山林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的群众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1.5 应急资源分析

(1)应急人力资源。全县现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1支,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9支,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1支,驻兴安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救援队伍3支。

(2)应急物资和装备。根据全县人力资源、物力和财力状况,在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方面基本满足应急所需。县人民政府计划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建立县应急物资和装备台帐。

1.6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6.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大风、暴雨、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组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3),分别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并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并按桂林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具体分级标准按桂林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我县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由县专项应急预案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突然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我县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需要由我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

(1)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①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各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②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③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组织力量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县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武部政委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兴安公路养护中心、武警兴安中队、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兴安供电局、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2 办事机构

2.2.1县应急委办公室

设置县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全县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各相应职能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职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应职能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负责应急办24小时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重要问题。

(2)负责拟定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处理应急工作。

(4)负责对全县应急事件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对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6)负责县直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桂林市、自治区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

(7)负责县应急办日常工作。

(8)负责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相应县直属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县政府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完成上级指挥部布置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县应急办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2)参加县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为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各类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提供指导;

(5)办理县政府及县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全县相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委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2.5.1县政府办

(1)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2县委宣传部

(1)归口管理全县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全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5.3县财政局

(1)将县直部门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县直部门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救灾资金中列支。

(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资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2.5.4县发展改革局

(1)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

(2)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3)负责粮源筹措、安排调运、组织加工和销售,及时掌握市场态势,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后粮食有效供给情况,向县应急委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储备粮和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报告。

2.5.5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自然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负责畜禽、渔业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

2.5.6县民政局

(1)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2)根据县政府部署,协助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2.5.7县应急局

(1)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桂林市关于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相关规程和标准。

(3)指导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负责应急管理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一般事故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兴武警部队和基层民兵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统筹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和自治区、桂林市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4)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6)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7)贯彻执行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拟订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并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

(18)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0)有关职责分工。

①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a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一般事故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组织编制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承担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b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c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d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e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②与县发展改革局在县直部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a县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b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c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d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政燃气设施建设期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市政燃气设施运行期间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监管。

2.5.8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控制中心、县红十字会)

(1)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处置;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3)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2.5.9县林业局

负责对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的处置。

2.5.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

2.5.11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处置。

2.5.12兴安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处置;

(2)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进行处置;

(3)负责对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进行处置。

2.5.13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处置;

(2)负责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2.5.14县教育局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等。

2.5.15县民宗局

负责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2.5.16县工信和商贸局

(1)组织重要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以及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2)指导、协调全县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2.5.17县公安局

(1)负责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爆炸及爆炸物恐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处置;

(2)负责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维护;

(3)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

(4)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处置。

2.5.18县文广体旅局

(1)负责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处置;

(3)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5.19县水利局

负责处置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负责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2.5.20县信访局

负责对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行处置。

2.5.21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

2.5.22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2.5.23县市场监管局

(1)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2)负责处置电梯、锅炉、大型旅游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

(4)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

(5)处置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2.5.24兴安供电局

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2.5.25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

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2.5.26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兴安分公司

负责处置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2.5.27各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1)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县应急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兴部队、驻兴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桂林市和县双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隐患排查登记

建立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1.2检查监控与隐患整改

全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档案,全面推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1.3预测

各乡(镇)应急机构、全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我县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办以及相关部门。

3.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对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分析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2预警

3.2.1预警制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应急局)按照统一发布、多部门资源共享的原则,具体负责全县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业务的实施,承担发布县应急委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自行审批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等。

3.2.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

(1)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委向桂林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桂林市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委主任(自治区主席)或副主任(常务副主席)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县人民政府发布。

(2)橙色由县应急委向桂林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桂林市应急办主任(市长)或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县人民政府发布。(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并报桂林市应急办备案。

(4)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令县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管理相关信息报道;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县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2.6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应按规定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办。

4.1.2 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

(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县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2)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应急办、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

(3)建立和完善县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连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做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县应急委应当及时向桂林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或区人民政府通报。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4)县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5)实行突发事件信息即发即报、即收即报、核实续报的体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事件由处置牵头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和各专项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给县应急办以及各专项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6)县应急办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委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县应急委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桂林市应急办,并通知自治区外事侨务办、自治区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

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1.4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县应急委。

4.1.6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报相关县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办及时报请桂林市应急办。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或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报告。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应急委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在我县区外发生的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4.3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4.3.1 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Ⅲ级、Ⅱ级、I级事件,报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县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 涉外应急响应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办、县外事部门、县文广体旅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乡(镇)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并由县应急办通报相关县、区应急办。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5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应急委和有关部门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6)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扩大响应。

县应急办应及时将县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全县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县应急委报请桂林市应急委决定是否提升应急级别,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研判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根据主管部门以及县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做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应急委决定。

4.4.2 应急指挥中心启动

县专项预案启动后,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长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应急预案需要,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驻兴安部队与地方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武警部队、解放军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长。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兴安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乡(镇)、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4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对重点人员进行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对事件进行调查。

(3)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4)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民政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5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条件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6 现场指挥部成立通报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4.4.7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1)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2)组织人员救护;

(3)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4)传达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

(5)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6)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措施依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事发地乡(镇)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措施依照县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扩大应急

当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时,需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进行扩大应急。

(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其他县、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委应立即上报桂林市应急办。当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县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县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扩大应急响应。

4.7社会动员

县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县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应急委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应急办负责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决定并组织实施。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信息发布

县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县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申请。县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或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单位负责;病员救护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等由兴安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负责;市政设施维修等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社会救助

(1)县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安置好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县应急局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捐款捐物,并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3)县应急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县审计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乡(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6.保障措施

6.1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6.1.1应急指挥保障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配合,建立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各应急指挥岗位应明确接替顺序和人员,确保应急指挥连续。

6.1.2应急通信保障

县工信和商贸局负责协调通信指挥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要形成覆盖乡(镇)、村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方式、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

县委机要保密办负责协调机要通信指挥保障。

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要确保应急期间各救援组现场救援力量与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通信方式应建立应急备份。

6.1.3应急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县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完善县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全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委统一调用,承担综合救援任务。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2.3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驻兴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我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全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驻兴安部队与地方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6.2.4社会应急队伍

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县交通运输局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参与辖区内救援。

(3)县交通运输局与县交警大队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置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办商县财政局提出经费保障方案,经县应急委审定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预备费,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以及宣教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县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的资金需求。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严格执行兴安县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有关制度,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县应急局负责保障基本救灾物资的实物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民政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掌握全县常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所需的调动、投放工作,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与计划,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应急药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等。各乡(镇)、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村要针对易发灾害和事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和检查全县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物资储备。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装备,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被征方不得拒绝。应急结束后,对征用的财产及时返还或恢复原状,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6.6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掌握全县医院数量、医疗设备、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力量等应急救援资源状况,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机构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或卫生防疫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8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突发事件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必要时,武警兴安县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应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联群控,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

6.9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对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测预报,必要时建立移动气象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规划建设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统筹,会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等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1 公共设施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以及供电、自来水、燃气、燃油、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供电、供油、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兴安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指导处理。

6.12 市场秩序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公安等部门负责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6.13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种类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的安全。

6.14 技术储备保障

县应急局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引进应急管理先进科技装备、技术。由县应急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按照上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规划建设应急指挥平台网络、基础数据库和工程技术人员数据库。

6.15 法纪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当、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统一规划兴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检查指导重点行业的应急演练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单项应急演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兴安县应急办备案。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逃生等应急演练。

7.2 宣传培训

县应急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应急局等单位,把应对突发事件知识作为领导干部、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战斗力。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县融媒体中心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知识的公益宣传。

7.3 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灾害

应急局、水利局

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应急局、气象局

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应急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应急局、自然资源局

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草原火灾

应急局、林业局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重特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局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

烟花爆竹事故

3

危险化学品事故

4

工贸行业事故

5

火灾事故

6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局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7

水上事故

8

建设工程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

重特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9

供水突发事件

10

燃气事故

11

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展改革局

重特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12

通信网络事故

工信和商贸局

重特大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13

特种设备事故

市场监管局

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4

辐射事故

生态环境局

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5

重污染天气事件

16

环境污染件

17

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卫生健康局

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市场监管局

重特大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动物疫情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重特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局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

刑事案件

公安局

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政法委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网信办

重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5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工信和商贸局

重特大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6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发展改革局

重特大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7

金融突发事件

银监组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8

涉外突发事件

外事部门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9

民族宗教事件

统战部、民宗局

重特大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舆情突发事件

宣传部、网信办

重特大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注:由上述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专项应急预案。

9.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应急局、驻兴安部队、武警部队、火车站

2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局

发展改革局、工信和商贸局、市场监管局、驻兴安部队、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工信和商贸局

文广体旅局、应急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驻兴安部队

4

现场信息

自然资源局

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和商贸局、驻兴安部队

5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发展改革局、应急局

工信和商贸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驻兴安部队、武警部队

6

群众生活

应急局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贸局、卫生健康局、驻兴安部队、红十字会

7

社会秩序

公安局

驻兴安部队、武警部队

8

新闻保障

宣传部

网信办、文广体旅局、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9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驻兴安部队、武警部队

10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科技局、教育局

9.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自治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广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市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我区内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区在内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包括我区在内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我区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区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省市发生的可能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

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火场持续燃烧48 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 公顷森林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 公顷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或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其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辖区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我区辖区内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运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包括我区在内的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约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交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溢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且由我区提供食品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广西辖区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 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区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痘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星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发生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包括我区在内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与我区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寨,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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