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防办字〔202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协商,就职责划分和协同配合事宜达成一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森林防灭火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对森林防灭火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2.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4.参与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重要森林火灾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5.负责森林火灾查明火因、刑事处罚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 25日前报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6.承担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县应急局
1.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本县范围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原则,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森林防灭火综合督导检查工作。
4.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纳入县综合减灾救灾规划,组织、指导县编制相关规划并推进落实。
5.负责组织、指导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6.负责按规定程序调用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7.负责协助做好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根据自治区森林航空消防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做好航空消防起降点和取水点选定。
8.负责县本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在高火险期和重要时段配合开展巡护。
9.负责县本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和调拨工作,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10.负责协调将森林防灭火扑救体系建设所需保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11.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和应急系统森林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12.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技术、装备和战术科学研究,总结梳理有效扑火战术,收集各种扑火机具装备的使用效果及相关参数。
13.负责全县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开展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
14.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
15.负责指导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接警工作。
(三)县林业局
1.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兴安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拟定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等级界定并提请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
3.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等活动;推广将森林防灭火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全县护林员和林业系统森林防火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工作。组织指导乡村林长制“一长两员”,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工作,指导对全县护林员队伍的监管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野外火源管理政策规定;组织指导开展野外火源治理;指导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拟定森林防火禁火令并提请县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签署发布;指导开展计划烧除和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开展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6.负责组织、指导进入林区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责任,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
7.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开展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阻隔带、瞭望台、防火道路及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现有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
8.负责协调将森林防灭火预防体系建设所需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9.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营造林经营主体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开展火情早期处置。
10.参与全县森林火情监测预警以及森林火险形势研判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11.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人员、技术、资料等支持。
12.负责组织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违规用火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
13.参与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重要森林火灾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14.负责对森林火灾分级、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林木及行政处罚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 25 日前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5.承担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协同联动机制
(一)联合办文机制
1.关于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以及全国、自治区两会等重要节日、重点时段森林防灭火综合性工作部署的文件,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名义联合印发,有关文稿由县应急局会同县林业局共同起草,按程序审定印发。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工作的跟踪督办。
2.县林业局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部署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文件,由县林业局起草,经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程序印发。具体由县林业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森林火灾预防方面专项部署的文件,由县林业局单独印发。森林火灾扑救体系建设方面专项部署的文件,由县应急局单独印发。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专项部署的文件,由县公安局单独印发。有关文件三家单位相互抄送。
(二)信息共享机制
1.县应急局实时向县林业局、县公安局通报全县火情热点和森林火灾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每月定期按规定向县应急局、县林业局通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重要影响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县林业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查处情况,每月定期向县应急局、县公安局通报,重要影响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
3.根据需要,县林业局按规定向县应急局提供地形图、地理信息、森林资源数据等森林防灭火相关信息。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同级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报备炼山造林、疫木烧除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情况。
4.县应急部门享有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同等操控权限,视频监控信息应急、林业、公安部门共享。
5.县林业部门共享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并与同级应急部门共享通信信息系统中心基站、中继台等设施设备使用权。
(三)工作配合机制
1.对上级开展的森林防灭火考核、检查等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应对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迎检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县应急局指导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四)工作报告机制
1.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0 日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报告半年、全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履职情况。
2.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分别组织开展的森林防灭火督查工作,督查情况及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其办公室。
以上事项具体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承担森林防灭火职能的股室(站、办、队)负责对接办理。本意见未尽事宜,对照上级相对应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规定执行。各乡(镇)有关森林防灭火职责划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