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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2024-2025年度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5-02-11 09:05

兴安县2024-2025年度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2024年我县发生了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十分紧迫和重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助工作要求,为切实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因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桂财资环〔2024〕1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冬春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是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加强与财政、应急部门的沟通,及时对接救灾资金,争取年前务必到位;二是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受灾人口数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对因灾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重点救助。

二、严格制定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依据各乡(镇)上报的需救助人口及类别档次,2024-2025年度我县冬春救助口粮折算现金救助补助参考标准:一类救助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者严重减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按450元/人进行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按295元/人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按160元/人进行救助。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规范台账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这次冬春救助资金全部以现金的形式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不得用于采购救灾物资,不得截留、挪用;三是各收到文件后,请及时指导村委(社区)做好资金发放前的信息收集、确认、台账整理等工作。要求20251月8日前完成第冬春救助资金发放二次公示,并2025年1月17日前将纸质版台账上交应急管理局审批

附件:2024年中央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兴安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

统计单位(盖章):兴安县应急管理局                        统计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乡镇名称

农业人口

受灾人口

需救助户数

需救助人口

一类救助户数

一类救助450元/人

二类救助户数

二类救助295元/人

三类救助户数

三类救助160元/人

需救助资金

人次

兴安镇

47360

24089

349

961





349

961

153760

溶江镇

53429

51929

1540

5099

67

192

421

1521

1052

3386

1076855

高尚镇

47185

13734

245

811



26

82

219

729

140830

界首镇

36450

36978

676

2269

47

158



629

2111

408860

湘漓镇

53200

4142

868

2567





868

2567

410720

严关镇

21344

10945

471

1481



136

344

335

1137

283400

华江乡

17697

13096

826

2233





826

2233

357280

崔家乡

22000

1038

308

632

1

4



307

628

102280

漠川乡

23358

8542

188

702

9

30



179

672

121020

白石乡

12412

784

423

635



1

3

422

632

102005

合计

334435

165277

5894

17390

124

384

584

1950

5186

15056

315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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