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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4-13 09:25


兴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机制实施办法

为积极响应落实上级部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本办法针对兴安县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类招标投标项目。

一、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五)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

四、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兴安县财政局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0773-6222151,地址:兴安县志玲路东100米财政局办公室。投诉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诉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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