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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财政局投诉决定书 兴财采[2019] 8号

发布日期: 2020-01-12 17:1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电教设备及实验仪器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19-G1-11441-GXXP〕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湖南浩运文体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浯溪中路361号

被投诉人一:兴安县教育局

地址:兴安县教育路132号  

被投诉人二: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电教设备及实验仪器采购(GLZC2019-G1-11441-GXXP)的招标不满,向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投诉事项:

1、C分标中标供应商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超超(身份证号:372929********1032)不是中标公司的正式职工。

2C分标中标候选人山东智慧树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思宇(身份证号:450821********2328)不是本公司的正式职工。

四、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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