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兴安县各定点供应商企业及全县各项目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51号)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关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5〕6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退付履约保证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兴安县各定点供应商企业及全县各项目施工单位,请看到通知后,积极与兴安县财政局采购中心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773-6220651,地址:兴安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志玲路447号。
二、退付材料
1.退付保证金申请函:无具体模板,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上面写明什么项目、年份、保证金金额、单位账号、联系人电话即可;
2.转账银行凭证复印件:电汇凭证、电子回单等都可(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中心收到寄件,核对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由于历史条件下本中心未有企业的联系方式,请原兴安县各定点供应商企业及全县各项目施工单位看到通知后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积极退付。兴安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请积极配合本中心,收到通知后请及时告知施工单位与本中心联系退付事项。
兴安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