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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0-18 09:25


扶持补贴名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补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补贴对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申请条件:(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补贴内容和标准:(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由机构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扶持补贴名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补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补贴对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申请条件:(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补贴内容和标准:收住以下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5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养老机构等级

入住的5类老年人

能力等级

轻度

失能

中度

失能

重度

失能

备注

一级(原一星级)

60

90

120

单位:

/人·月

二级(原二星级)

70

100

130

三级(原三星级)

80

110

140

四级(原四星级)

90

120

150

五级(原五星级)

100

130

160

补贴方式:补贴由机构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扶持补贴名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补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补贴对象: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申请条件:(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补贴内容和标准: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补贴方式: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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