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县决定在全县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凡持有兴安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按类别确定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A类: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B类:90(含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C类:85(含85)—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D类:80(含80)—84周岁每人每月30元。
高龄津贴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农村合作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兴安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本登记相一致,对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审查结束后,将本村(社区)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会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
(三)审核。乡镇民政办收到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将其信息录入电脑建立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如申报期间有死亡或户籍流出人员,乡镇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并在系统内注销。
(四)审批。县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及乡镇民政办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审批表》经审定后,由乡(镇)民政办留存备案。
(五)资金发放。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计发高龄津贴,津贴资金通过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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