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兴安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按月发放调整为按季度发放,即4月发放第一季度津贴,7月发放第二季度津贴,10月发放第三季度津贴,12月发放第四季度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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