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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农(饲料)罚〔2025〕1号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12-11 09:05

当事人:兴安县乐康饲料店(经营者:李慧)

住所(住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朝阳路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5QL5K3XE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1日,根据《桂林市2025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案》,我县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当事人兴安县乐康饲料店售卖的20包预混合饲料(产品名称:牛羊微量素,规格1kg/包,生产许可证号:冀饲预(2021)07013/执行标准编号:Q/CTY04-2023,厂家:沧州市天园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对该批次预混合饲料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认定被检验预混合饲料锌、锰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要求相关人员携带证件到兴安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预混合饲料《检验报告》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预混合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预混合饲料《检验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经营店营业执照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我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农(饲料)告听〔2025〕1号》后,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由于该批预混合饲料采购量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下架了该批饲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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