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兴安县金银山农资店(康秀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5MHEG41R 1-1
住所(住址):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会五架车村01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秀云
身份证件号码:4523241964********
当事人兴安县金银山农资店(康秀云)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XT52025112200211)”,一群众反映在拼多多平台的驼玲农资购买了10瓶钾元素液体肥料,该群众通过“农查查”核实到产品标签上登记证号是假的,认为商家售卖的是假肥料。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肥料产品是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的驼玲农资进行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上述肥料产品包装瓶标签上标注着:“昕爵肥万钾,主要技术指标:Mn+Zn+Moo≥100gl,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81号,产品通用名: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委托方:南京昕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郑州昕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Weight:900g”。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输入上述肥料产品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81号”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暂无数据”,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肥料产品有关登记证号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肥料产品是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于2025年上半年购进上述肥料产品15瓶,规格为900g/瓶,进货价是37元/瓶,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价是75元/瓶(包含运费)。当事人自用了5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给一群众10瓶,后来该群众将10瓶进行了退货,未再次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肥料产品照片打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查询肥料结果打印件、拼多多平台购买截屏打印件、拼多多平台售后详情截屏打印件、退回包裹照片打印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有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农(肥料)告〔2025〕12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真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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