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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农(渔政)罚〔2025〕8号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8-05 09:00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4503251993********   

电话:1999796****

事人非法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20245720时许,在兴安县溶江镇龙源村委连刀湾附近田里电鱼,被兴安县溶江镇派出所查获以上有《现场辨认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非法工具辨认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工具1电瓶1只、逆变器1个、装鱼的竹篮1个,电鱼竿2根,以上暂存于溶江镇派出所

2.没收渔获物0.77公斤(已由溶江镇派出所作无害化处理);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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