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兴安县鸿源农资经营部(陈鸿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5MA5P9NHD56
住所(住址):广西兴安县溶江镇千家村委会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鸿义
身份证件号码:4503251997********
当事人兴安县鸿源农资经营部(陈鸿义)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XT12025061600680)”,举报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的一款名为“葡粉王”的肥料产品,该产品肥料登记证号是农肥(2020)准字16428号,登记作物是小油菜,但是该产品包装上却标注适应其他作物使用,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属于修改肥料标签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本机关于2025年7月 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的上述一款名为“葡粉王”的肥料产品包装瓶标签上标注着:“葡粉王®,上粉专用,净重:280克,农肥(2020)准字16428号,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6428号,成分及含量:氨基酸≥100g/L,Mn+Zn+B≥20g/L,推荐使用作物:葡萄、草莓、樱桃、枇杷等,代工生产商:山东德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查询发现该肥料产品登记的“适宜范围:小油菜”与该肥料产品包装瓶标签上标注的“推荐使用作物:葡萄、草莓、樱桃、枇杷等”不一致,是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从北京中沃国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肥料产品80瓶,规格为280克/瓶,进货价是15元/瓶,销售价是20元/瓶,已销售了50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肥料产品照片打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查询肥料登记内容打印件、购货转账明细查询截屏打印件、买家在本店的订单截屏打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有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农(肥料)告〔2025〕9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真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进行认真地研究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节第42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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