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农〔2025〕82号)要求,分配给本县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467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2455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2223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现将兴安县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资金(含屯级道路、产业道路、农村公共照明、小型农田水利等)共计1542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453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1089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含产业以奖代补、产业发展配套设施、新型集体经济、小额信贷贴息等)共计2479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1367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1112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三、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共计130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其中,用于项目管理费不高于1.3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四、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共计48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五、用于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共计85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六、用于就业帮扶补助资金共计350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七、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共计44万元(不含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管理费)。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22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22万元。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地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008
邮箱:xmg6217800@163.com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附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兴安县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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