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整合〔2024〕29号)文件要求,分配给我县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5726万元,现结余资金56.0181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6.0181万元,自治区资金0.0000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5号)要求,分配给我县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1965万元,现结余资金40.48908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51489万元,自治区资金38.8376万元;《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市财农〔2025〕18号)要求,分配给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922万元,现结余资金6.52612万元;《兴安县202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共安排资金2078万元,现结余资金114.577712万元;以上共结余资金217.611101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经研究计划用于以下项目(详见项目计划表),公示期为10天(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如对清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及地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县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008
邮箱:xmg6217800@163.com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附件:1. 关于调整兴安县2025年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请示
2. 兴安县2025年调整结余资金实施项目计划表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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