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安县城南污水
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
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兴安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508-450325-04-01-773559
二、项目名称:兴安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三、项目业主: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四、项目建设地址:污水处理厂布置于兴安县灵渠大道与湘桂线交汇的东北侧空地,厂址位于兴安县规划区西面,灵渠南面的空地。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设计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近期
建设规模2×104m³/d。配套污水管网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新建重力污水管道DN600-DN1200,总长6.7km。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018.08万元,其
中工程费用11707.3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98.29万元,预备费1112.45万元。资金来源: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0万元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5018.08万元。
七、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合理论证测算项目建设规模,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进一步细化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构成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以及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接文后,请据此批复展开下一阶段工作。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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