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我县决定在全县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兴安县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80周岁至84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85周岁至89周岁老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每年12月以前按实际月数一次性发放。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四、高龄津贴发放时间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乡(镇)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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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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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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