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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育才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2-11-30 1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兴安县育才小学

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姓名 王玉生。

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自愿举办。

学校业务范围:

  1. 办学类别:寄宿制民办学校;

  2. 办学层次: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小学1--6年级);

  3.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范围)小学一年级新生为县内外6-12岁学龄儿童,实行普通全日制教育;

  4. 学制:小学六年

  5. 拟建办学规模:

办学规模为 6个年级7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300人。

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同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兴安县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兴安县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双拥路水库移民安置区C区(兴政路)72696

第二章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本校资产约40万元,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40万元;其中:教室、宿舍建设、运动场地、教学设备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占100

第八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条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中:

(一)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每位教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可使用计时工资形式)。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决策机构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

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王玉生、颜爱业、唐士秀、魏玲丽、颜小妹五人)组成,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设理事长1:王玉生,副理事长1:颜爱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事长协助事长工作,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事长指定的副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条 召开事会会议,事长或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事。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事代为出席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出席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二条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事对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事会记录由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兴安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教育工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县委教育工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校长 1名,在县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及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三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体部署落实县委教育工委党组织委员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兴安县育才小学工会委员会组织,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理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安全高于一切,应常抓不懈,为学生的品行奠基,为学生的身体奠基,为学生的心理奠基,为学生的学业奠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三)校训:文明、勤奋、体健、向上。

(四)校风:敬业、进取、守纪、整洁。

(五)教风:团结、奉献、关爱、创新。

(六)学校的办学目标品德过硬、身体达标、素质全面、社会满意。

(七)学校的育人目标: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学生适应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基础。

(八)校歌:《我们的学校》

(九)校徽

兴安县育才小学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办理学生学籍的转入手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学生,根据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21118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兴安县育才小学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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