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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莱茵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2-11-28 1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名称:桂林市兴安县莱茵实验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倡导“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长为志”理念。

第五条 办学地址:桂林市兴安县迎宾228号。

第六条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桂林市民政局(或《营业执照》发放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文荣秋。举办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办学措施和决定。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68百万元;出资者文荣秋出资68万元。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民办

(二)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范围)6—12岁学龄儿童,实施普通全日制寄宿制教育

(四)学制:小学六年

(五)拟建办学规模:建筑总面积约一万五千平方米,共计24个教学班,办学规模800--100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 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的。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校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校长不是董事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董事、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等,违反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文荣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章程党组织建设

三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还未成立)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三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1年。

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 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三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三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办等内部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及人事、德育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共青团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学校党支部所辖的党小组长,一般应当由内部机构负责人当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四十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十一 条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章 资产管理

四十三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出资68百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四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学校事业的发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10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0.2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5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或者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 

四十五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十六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七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八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四十九 学校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兴安县莱茵实验学校

20208月制定

2022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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