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本学校名称为:兴安外国语实验学校。
证号:145032540000018
第二条 本校法人是:王颖,住址:兴安县崔家乡高泽村委会东山自然村24号;董事长王艳琼,住址:兴安县兴安镇城区三台路29号;
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自愿举办。
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类别:全寄宿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
办学层次: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小学、初中);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范围)为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实行普通全日制教育;
学制:九年一贯制(6+3);
拟建办学规模:建筑总面积约70000平方米,办学规模约3000人。
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劳动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兴安县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兴安县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兴安县太阳能产业园。
第二章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本校资产1.1亿元,全部由举办者办学出资。
第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㈠个人出资;
㈡学费;
㈢利息;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条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中:
㈠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每位教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兴安县城镇最低生活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㈢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兴安县灵渠骄子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名,委员2名,每届任期三年。学校实行党组织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经推选,董事会由以下五人组成:董事长王艳琼,副董事长刘鑫,董事:王秀琼、陈求义、李王文鹏。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都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的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党支部和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和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由书记或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和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办公室,其负责人由党支部和董事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共青团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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